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 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 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