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 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 2009、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第二十五条,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 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第二十九条,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 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四,逃生方法及路线.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三.焊接,切割 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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