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 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第二十五条、宿舍 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第二十九条.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 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 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四,逃生方法及路线,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 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 临时消防设施 疏散设施的配置、四 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