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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违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所完成的城乡规划设计成果无效。第一百零八条,城乡规划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城乡规划成果无效,第一百零九条,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选址无效 第一百一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而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和占用土地的 土地权属证明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规定、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所建工程设施,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第一百一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擅自放线验线或未按放线验线要求施工的,按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七条。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和施工的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其停止编制或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无,资质证书。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二,弄虚做假骗取、资质证书 的 三,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 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市政工程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一百二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一百二十四条,无权审批,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的,其审批行为无效。依据该批准文件进行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对违法审批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法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法审批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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