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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 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二 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水 矿产等自然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促进可持续发展。三、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缩小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四 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五,确定合理的城镇发展布局。规模。引导城乡协调发展。六,维护社会公平 体现公众意志 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七、符合防火 防爆,抗震。防洪,卫生,治安、交通管理 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八、镇 乡规划应当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不得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编制城乡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城乡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乡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乡景观艺术水平.第十二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乡勘察 测量以及气象等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标准和程序 以国家和省颁布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为主要技术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和规模,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绿地系统,自然资源的评价和综合利用,因生态、资源 环境 文化遗产保护需要严格控制建设活动的地域,因防灾减灾需要控制或者禁止建设的地域等。镇、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确定镇,乡.发展目标和规模。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镇。乡、域内村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道路系统、绿地布局。自然资源的评价和综合利用.因生态.资源.环境,文化遗产保护需要严格控制建设活动的地域.因防灾减灾需要控制或者禁止建设的地域.第十四条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 临沂市境内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十六条。临沂市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权限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定权限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镇。乡,不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第二十条,下列规划,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一,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三,各项专业规划,四。其他重要规划.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前款所列的各项规划前.应将规划内容公开展示.并通过专家咨询 座谈会,听证会或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公布,公众可以对其查询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修改和废止已批准的城乡规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有利于提高城乡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凡涉及重大变更的应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市政府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镇性质.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三 城镇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超过25.的 四、城镇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改变的 五、城镇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六。城乡主要道路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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