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第九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第一百条.市 县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 并调查落实,第一百零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一百零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有权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规划执法检查证件.被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活动,第一百零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予以公示,第一百零五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第一百零六条.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