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城乡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城市和乡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活动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是规范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保障社会发展整体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准则.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行政建制市规划 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建制镇规划,以下简称镇规划、行政建制乡规划,以下简称乡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三条。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门性规划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城乡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五条,临沂市规划局,以下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保护区域。跨县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 审批以及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面积1748 60平方公里,以及蒙阴县岸堤水库城市水源保护区.面积214.3平方公里,总面积1962 9平方公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派出机构的县.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发展改革 国土。环保.建设。房管。城管执法.公安 交通,水利、工商,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乡、镇。的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自治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地下通道,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围墙,停车场 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 重要街道,历史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现有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视同建设工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