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四条,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和路政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维护路产路权不受到非法侵害。第二十五条,县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每条路的建设标准在农村公路各路线、桥梁按照限载标志,以警示行驶在农村公路的车辆注意 不得随意超载,第二十六条,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 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报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因施工或者其他行为损坏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予以恢复或者按照实际造价赔。补。偿,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界限管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公路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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