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养护与管理第十二条、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管理。推广先进养护技术、应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并与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行政村逐级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状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各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资金使用 日常管理的检查、考核,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 农村公路大 中修养护工程,抢修工程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 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 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 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作业项目.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绿化要因地制宜,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 相结合,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十七条,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按规定的养护质量指标实施检查和验收,第十八条 县 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