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省农村公路税费改革中省政府对市,县转移支付道路养护费及市.县 区、政府补贴资金和大,中修工程资金购成、第二十条,省政府对市。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贴.县级道路养护经费补贴每公里11。000元、乡级公路每公里补贴7、150元,村级公路每公里1。500元,根据我市县级,乡级 村级道路等级情况和矿区农村路交叉使用的实际状况。我市市区内县级公路每公里养护经费需30。000元,每公里需补贴19 000元。乡级公路每公里养护经费10、000元、每公里需补贴2。850元,村级公路每公路养护经费3,000元、每公里需补贴1、500元、每年市。县、区、财政需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支养护经费和大中修 绿化工程经费、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转移支付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各区财政,市政府补贴县级路养护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公路处.县,区、补贴乡级,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直接拨入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用于公路养护。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使用年限,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做到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监督.市。区资金拨付需根据市公路处按照计划和完成工程量。审核批准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