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省农村公路税费改革中省政府对市,县转移支付道路养护费及市 县 区,政府补贴资金和大。中修工程资金购成。第二十条,省政府对市。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贴、县级道路养护经费补贴每公里11、000元.乡级公路每公里补贴7 150元.村级公路每公里1。500元、根据我市县级 乡级 村级道路等级情况和矿区农村路交叉使用的实际状况。我市市区内县级公路每公里养护经费需30。000元.每公里需补贴19 000元,乡级公路每公里养护经费10。000元、每公里需补贴2、850元、村级公路每公路养护经费3、000元。每公里需补贴1,500元.每年市,县,区 财政需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支养护经费和大中修、绿化工程经费,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转移支付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各区财政.市政府补贴县级路养护资金 直接拨付到市公路处,县,区.补贴乡级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直接拨入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用于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使用年限,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监督,市,区资金拨付需根据市公路处按照计划和完成工程量,审核批准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