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省农村公路税费改革中省政府对市 县转移支付道路养护费及市,县 区.政府补贴资金和大、中修工程资金购成,第二十条.省政府对市,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贴 县级道路养护经费补贴每公里11.000元,乡级公路每公里补贴7。150元,村级公路每公里1.500元.根据我市县级 乡级,村级道路等级情况和矿区农村路交叉使用的实际状况.我市市区内县级公路每公里养护经费需30 000元。每公里需补贴19、000元,乡级公路每公里养护经费10.000元、每公里需补贴2,850元,村级公路每公路养护经费3。000元 每公里需补贴1。500元。每年市、县、区、财政需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支养护经费和大中修,绿化工程经费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转移支付补贴资金 由市财政拨付至各区财政、市政府补贴县级路养护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公路处.县 区。补贴乡级,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直接拨入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用于公路养护,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 技术等级.使用年限,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 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监督,市、区资金拨付需根据市公路处按照计划和完成工程量。审核批准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