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省农村公路税费改革中省政府对市 县转移支付道路养护费及市。县 区。政府补贴资金和大,中修工程资金购成、第二十条,省政府对市,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贴、县级道路养护经费补贴每公里11、000元,乡级公路每公里补贴7 150元.村级公路每公里1 500元。根据我市县级.乡级。村级道路等级情况和矿区农村路交叉使用的实际状况,我市市区内县级公路每公里养护经费需30.000元。每公里需补贴19。000元、乡级公路每公里养护经费10,000元.每公里需补贴2 850元.村级公路每公路养护经费3,000元、每公里需补贴1.500元 每年市,县、区。财政需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支养护经费和大中修,绿化工程经费、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转移支付补贴资金 由市财政拨付至各区财政,市政府补贴县级路养护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公路处 县。区。补贴乡级,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直接拨入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用于公路养护,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使用年限,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监督。市.区资金拨付需根据市公路处按照计划和完成工程量。审核批准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