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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各辖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住房保障日常管理工作,并在各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一名住房保障专干,建立健全辖区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名码标价.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市物价局应当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与价格相符.第三十三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配合、对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停止发放其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对于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对于尚未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及时办理申报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廉租住房只能由经批准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廉租住房、一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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