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户主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二。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申请书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核实后认为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地的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印章后 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市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予以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其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第二十九条,街道办事处或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廉租住房和经适用住房申请的审核,审批过程中、对拟决定不报批或不批准的申请、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批准享受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提交申请的时间等情况实行轮候保障 轮候顺序确定后。由市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公布名单,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配合,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