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第七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 抚养关系 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八条。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二 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三、家庭住房建筑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第九条 2015年12月31日前。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降低第八条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降低该条件。并公布执行。2016年1月1日后。市人民政府将重新公布第八条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条件。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 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第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1人户家庭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人家庭建筑面积36平方米.3人家庭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其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0平方米,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平方米标准 根据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住房平均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为每月6元。平方米。情况发生变化的、市人民政府将及时调整前款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持 房屋租赁证、或经市房屋产权管理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其户口所在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租赁补贴。第十四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协议 按期交纳租金。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一。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二.军烈属,三、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四。身体有严重残疾的,五。共同居住的家人患大病的.六.承租危房或者现住房面临拆迁的 七,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采暖,天然气 物业,闭路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2015年12月31日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2015年12月31日前.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降低第一款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将及时降低该条件、并公布执行、2016年1月1日后,市人民政府将重新公布第一款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确定条件,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可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一,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二、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 三,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四。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五、可以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