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划拨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节能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和住宅使用质量安全标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政府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项目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和资金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年度市、辖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10,以上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四、国家用于西部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补贴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资金、五.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民政救济资金。六。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新申请建设的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依据,石嘴山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暂行规定,配建廉租住房.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应达到入住条件。其销售价格实行一费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 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