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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发展高原生态畜牧业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州、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草原监督检查工作 林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气象。工商。建设 交通 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和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三条.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利用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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