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建设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用地 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拟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中,本着公共交通方便,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的原则综合选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其建设方式 销售价格 建筑面积总量,套型和装修标准。销售管理。产权初始登记等事项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并列入土地出让公告、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第九条,开发企业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按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建设,可以采取。定房价 竞地价,或,定地价 竞房价 的方式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和市场评估地价的平均值.第十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安排情况,分别与开发企业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其协议中应明确销售价格,销售对象 物业管理和具体销售事宜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一条、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 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 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统建项目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 税等 以及不超过10,的利润,4.管理费为基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办法核定,配建项目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80,以下的标准掌握 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中约定执行,以、定地价 拍房价,取得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限价商品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 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物价部门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标准 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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