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37号、精神,保障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选定拟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出限制销售价格 限制住房套型面积 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城市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 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选定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提出限制要求、确定房源。住房套型面积、套数,会同物价等部门制定销售价格 负责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对象的资格审核、销售.交易和监督管理等。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物价 工商。监察.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住房保障 民政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