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实行动态巡查制度.巡查工作由产权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具体实施,对承租家庭定期入户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填写巡查记录,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第二十二条,对新就业和来秦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承租人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在室外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适当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对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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