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动态巡查制度.巡查工作由产权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具体实施,对承租家庭定期入户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填写巡查记录,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第二十二条。对新就业和来秦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承租人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巡查工作,第二十三条,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在室外搭建任何建筑物 构筑物。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适当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 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 对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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