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续租与退出第十二条。租赁保障性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第十三条,每年第四季度,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第十四条.复核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 应当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 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 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七,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 八,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时即时结清租金 物业服务费。环卫费 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转让、按照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秦政 2008,196号、和。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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