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续租与退出第十二条,租赁保障性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第十三条.每年第四季度,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第十四条.复核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 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 二 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 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四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 转借或擅自调换的.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七、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八,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第十六条、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时即时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环卫费.水费 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转让.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秦政.2008 196号、和.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