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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续租与退出第十二条.租赁保障性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第十三条,每年第四季度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 对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第十四条。复核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 应当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 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 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 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四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七,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八 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九 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第十六条、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时即时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转让、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秦政,2008,196号.和。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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