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续租与退出第十二条.租赁保障性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第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第十四条.复核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 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的。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七、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八。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第十六条 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 退出时即时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 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转让,按照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秦政,2008,196号.和。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