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续租与退出第十二条,租赁保障性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第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第十四条,复核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 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第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保障性住房资格的,二、承租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设施设备或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五。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 转借或擅自调换的.六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七.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用的.八、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九、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第十六条,承租人按规定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性住房的 退出时即时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转让。按照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秦政.2008.196号、和,秦皇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