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移交与配租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竣工后 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投资建设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并办理确权手续。第七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 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 秦皇岛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入住,第八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 按照,秦皇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评分排序实施细则。打分排序、按顺序分配房源。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申请顺序安排房源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一,廉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人均面积超标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同的产权性质 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其他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经营、租金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收取.但幅度不得超过10、三,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转租 转借,四.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第十一条,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承租人。通报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从其工资中划扣,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可采取预交押金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