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移交与配租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投资建设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并办理确权手续.第七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秦皇岛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入住。第八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秦皇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评分排序实施细则.打分排序。按顺序分配房源,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申请顺序安排房源.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一、廉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人均面积超标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同的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其他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经营,租金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收取 但幅度不得超过10、三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不得转租,转借.四.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第十一条,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承租人。通报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从其工资中划扣.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可采取预交押金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