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移交与配租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投资建设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并办理确权手续,第七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签订 秦皇岛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入住、第八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秦皇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评分排序实施细则、打分排序。按顺序分配房源,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申请顺序安排房源,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一。廉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 人均面积超标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同的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具有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其他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经营 租金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收取。但幅度不得超过10,三,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转租 转借、四。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 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第十一条、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承租人,通报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从其工资中划扣、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可采取预交押金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