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移交与配租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投资建设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 并办理确权手续 第七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秦皇岛市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入住.第八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秦皇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评分排序实施细则。打分排序。按顺序分配房源.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申请顺序安排房源,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一 廉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人均面积超标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同的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其他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经营.租金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收取,但幅度不得超过10 三。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转租。转借,四,环卫费 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第十一条,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承租人、通报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从其工资中划扣。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可采取预交押金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