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移交与配租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投资建设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并办理确权手续。第七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秦皇岛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入住。第八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秦皇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评分排序实施细则 打分排序,按顺序分配房源、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按照申请顺序安排房源,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一.廉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人均面积超标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同的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其他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经营 租金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收取、但幅度不得超过10.三。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转租。转借 四。环卫费、水费 电费 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 第十一条 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承租人 通报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从其工资中划扣,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可采取预交押金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