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移交与配租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投资建设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并办理确权手续。第七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 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秦皇岛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方可入住,第八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秦皇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评分排序实施细则。打分排序、按顺序分配房源.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申请顺序安排房源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一,廉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人均面积超标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同的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其他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经营、租金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收取,但幅度不得超过10.三,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 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转租.转借、四、环卫费。水费.电费 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 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第十一条。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承租人。通报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从其工资中划扣,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可采取预交押金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