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移交与配租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分别移交给投资建设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并办理确权手续。第七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制.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签订、秦皇岛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方可入住。第八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秦皇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评分排序实施细则。打分排序 按顺序分配房源,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申请顺序安排房源.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分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一.廉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执行 人均面积超标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同的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其他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经营,租金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收取,但幅度不得超过10.三,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转租 转借.四.环卫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 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第十一条、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承租人 通报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从其工资中划扣,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可采取预交押金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