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经济适用住房准入实行申请、审核 评分 公示制度。具体申购条件 评定标准 核准购买面积标准 销售和公示程序等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房改办具体组织.可委托专业单位实施,第二十五条,经审核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 按核准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 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购买,第二十六条,购买政策性住房 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第二十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按项目集中申请制度,由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和公示、市房改办复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第二十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并满三年,二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单身申请人年收入不高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 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且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四 2000年后,含2000年.申请人在住房二级市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其住房状况.户籍时间 婚姻状况、学历状况等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根据评分情况初步确定入选申请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市区驻明部队,含武警,消防,干部家庭,凡未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政策性住房待遇,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相关货币补偿。符合上述收入及住房面积条件.且其配偶具有三明市区城镇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本人退役后符合市区安置条件、可以购买市区地方或部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控制面积 计价办法及产权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登记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应当记载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等事项.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驻明部队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部队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可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按规定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并由市政府优先回购,部队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部队优先回购 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 第三十三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驻明部队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仍应用于解决本部队干部家庭的住房困难。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