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市物价局应会同市房改办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测算,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的监管,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二十条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比例核定,由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有利润。第二十一条。市物价局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合理,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物价局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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