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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具体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规定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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