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县 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具体规定。各县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规定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 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规定内容的事项 应按本规定做相应调整。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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