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县,市 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具体规定,各县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执行本规定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 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规定做相应调整。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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