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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县 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具体规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规定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 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规定内容的事项 应按本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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