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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 优惠政策 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三十八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 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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