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县房地产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开发计划,提出年度开发项目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推行招标投标办法,根据不同地段、等级,先评估后对社会采取招,投标 拍卖等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竞标,拍卖取得开发项目,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前,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 包括以下内容,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2.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划控制指标。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4.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5 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6,项目经营方案等,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接开发项目时 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开工。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统计报表。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用于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中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和处理意见,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必须与房屋主体工程同时或者先行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保证所开发项目的整体质量并承担责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向业主发放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开发的项目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1.土地使用权证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按开发项目工程基础以上计算、完成主体工程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5 工程施工合同,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 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 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分层平面图 第二十一条 凡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开发企业。应妥善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预。销、售。应使用国家统一的标准化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销 售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第二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文号。开发企业发布预售广告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 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媒体不得发布预售广告.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到综合验收申请15日内会同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设完毕.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完备。4,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5、物业管理单位和方式已确立。物业管理用房已落实,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已到位 6,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并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