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四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一律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在规划区内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户自行建房 第二十五条 补偿安置的户数应以房屋产权证或者土地权证为准,一证一户。拆迁出租公有房屋的.以租赁合同为准、一份 户,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筑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不予安置,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第二款规定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计算被拆迁人货币补偿金额 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有差价的,结清差价后,予以调换、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部分,被拆迁人免交房屋契税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产权清晰,未设置抵押或者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市政建设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市 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 桥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项目,第三十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环境,容积率、结构。成新,层次 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拆迁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第三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市场评估的参考。每年3月底前公布.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当真实地反映市场行情.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屋测.绘部门重新核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屋拆迁评估规程 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文件执行,第三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应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屋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第三十四条、对被拆迁的房屋,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当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第三十五条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运用相同的估价方法。对被拆迁的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分别进行估价确定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该期房按同类地段,环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95、进行估价、第三十六条。被拆迁的房屋需要拆迁补偿估价的.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 名称 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被拆迁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出具复估报告 被拆迁入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经复估。另行委托评估 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裁决.第三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用途认定,按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第三十九条、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颧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认定享受最低生话保障的城市居民的依据,是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十天.第四十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 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二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讦估价格的lO,补偿给被拆迁人。90 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第四十一条、需要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实施拆迁的 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第四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四十三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的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入银行、第四十四条,拆迁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屋,拆迁人按照本实施细则对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其拥有部分产权比例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产权单位对补偿方式意见不一致时,只能实行产权调换,第四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折抵的货币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组成.第四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属于现房安置的,应当支付1次搬迁补助费。属于期房安置的。应当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搬家费每户每次不低于.200元,被拆迁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第四十七条。住宅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搬迁之日起到安置期限一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各县 市,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上浮80,计算,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周转期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破坏房屋结构。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 从超过之日起每月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 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规定的过渡期限的、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停业的。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二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前款第 三。项具体补偿标准按民政部门每年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补偿 每10平方米补助一人,一次性补助12个月。第四十九条。拆迁入应当到供水,供电,供气 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搬迁期限,含强制拆迁限定的搬迁期限.结束后,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供水。供电 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和其他重要设施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五十条,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