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房屋拆迁报告.二.建设项目。枇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颧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第六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拆迁范围和房屋的基本情况.二.拆迁方式,三,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四.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及产权调换房屋情况,五,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资金到位时间.六,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人,二,拆迁范围,三、拆迁期限,四、拆迁后的土地用途、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入有权拒绝搬迁,拆迁公告发布后 拆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l.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范围以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工商、规划.房管等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暂停办理拟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户口 房屋析产或者交易等手续、暂停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违反前款规定的在暂停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货币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不予补偿.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确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 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 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专门账户、按拆迁许可证注明的拆迁期限实行分期拆迁的,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金融机构专门帐户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的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不得挪作它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入自行拆迁的 应当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房屋面积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 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委托或变更委托的。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 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他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各类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 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三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相应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负责。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应依照本细则规定,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 补偿金额或房屋产权调换,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 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 拆迁补偿方式。三、搬迁期限,四。补偿金额及支付办法和期限、五,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办法和期限,六。违约责任,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应载明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点 层次,户型、成新 结构 朝向等。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三.过渡用房地点 面积,四,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五.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和期限,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凭领款凭证到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当拆迁补偿安置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账户追加资金 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拆迁人可以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提取余款、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入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在裁决时。应当就拆迁补偿的估价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 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执行。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 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分办理提存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 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原诉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人防设施 教堂,寺庙 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结束后15日内 必须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结算资料及拆迁现场是否拆除 平整完毕等 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拆迁人应当按照齐全。准确。规范的要求、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好拆迁资料 并在拆迁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将拆迁资料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存档,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包括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它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拆迁人在建设项目拆迁结束后经验收合格的 应在15日内应将所拆除房屋产权证或者土地权证移交给房管或者国土部门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