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许可程序第五条.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堪,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第六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和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三,申请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进行建筑、市政。规划方案设计。经评审和审查需要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规划,建筑 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 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第七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的 对建筑.市政、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 审查合格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审查合格而不需要进行社会公示的、或者经社会公示已通过的建设项目,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四。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建筑.市政 设计方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修改意见书,修改并经审查合格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规划公示通知单,公示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第八条,放线 验线、基础,0复核及竣工验收.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均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放线,验线、基础。0复核和竣工规划验收 需要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范围进行核查.拆迁完毕才准许动工建设。二 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和开工时。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并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三线图和,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要求对建筑,市政,工程进行放线和验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验线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发放 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 基础,0时申请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础 0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基础,0复核合格通知单,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时。申请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对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四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同时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