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在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审批管理中.因责任心不强.致使工作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办人批评教育 调离岗位,党纪政纪处分、并扣发1 3个月工资津贴.国家发放基本工资除外 给予部门负责人相应行政纪律处分、扣发当月工资津贴 国家发放基本工资除外。一,现场踏勘不及时.不真实的,二。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三。核定各项控制技术指标不准确的、四,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五,丢失.毁损审批材料的、六,审查图纸计算间距出现失误的。七,审查建筑面积出现重大误差的、八.审查图纸应拆除建筑物而遗漏造成后果的,九 工程方案不符我局已审核通过详细规划要求的,十,拆迁不到位。发放、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项目工程基础,0复核合格通知单,的,十一。批后管理不到位产生纠纷的,没有书面材料进档的,未及时发现违规建设或查处不及时的。放线。验线,复核。0出现失误的、十二、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发现违规建设行为.故意隐瞒不及时制止和上报的。一经查实.立即调离岗位 并扣发1,5个月工资津贴.国家发放基本工资除外、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工作中出现吃请受礼 受贿、敲诈、威胁 以打麻将 打扑克变相受贿的。以差旅费 个人招待消费等形式到服务对象或建设单位报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