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在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审批管理中。因责任心不强、致使工作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办人批评教育,调离岗位。党纪政纪处分 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国家发放基本工资除外,给予部门负责人相应行政纪律处分.扣发当月工资津贴、国家发放基本工资除外。一,现场踏勘不及时。不真实的.二。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三.核定各项控制技术指标不准确的.四,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五.丢失 毁损审批材料的.六,审查图纸计算间距出现失误的 七.审查建筑面积出现重大误差的、八.审查图纸应拆除建筑物而遗漏造成后果的、九 工程方案不符我局已审核通过详细规划要求的 十.拆迁不到位。发放,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 建设项目工程基础。0复核合格通知单。的,十一。批后管理不到位产生纠纷的.没有书面材料进档的 未及时发现违规建设或查处不及时的。放线,验线.复核.0出现失误的、十二。其它情况、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发现违规建设行为、故意隐瞒不及时制止和上报的,一经查实,立即调离岗位。并扣发1、5个月工资津贴。国家发放基本工资除外.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理、第二十二条、在工作中出现吃请受礼.受贿、敲诈、威胁、以打麻将、打扑克变相受贿的,以差旅费,个人招待消费等形式到服务对象或建设单位报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