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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约束监督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有组织安排。及时现场踏勘,做到真实、公开 公平,公正、严肃纪律.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必须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核准各项控制技术指标,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必须按法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工程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经市建设项目审批会审定的建筑方案进行审批、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 必须严格按审定的总平面规划方案执行 基础到。0时,必须复核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检查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变更必须按法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验收、必须严格按规划审批的内容把关、对严重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从放线,验线,基础,0复核、到竣工验收。进行跟踪管理。并有书面记录,通知单等.进入档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规划审批、批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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