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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 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完整,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城建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第十五条.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符合接收标准的要求,二 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三,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是原件,四.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的纸质档案和声像档案 其中市以上重点工程。还应当同时报送光盘,磁质等电子档案.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与城建档案馆 室。签订报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书。并按照本规定和责任书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对内容不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限期补充完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形成单位.对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中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根据城建档案馆.室,的要求移交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档案和具有长期保存价值档案的划分.按照有关规范执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其它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按照本规定和城建档案馆.室、的具体要求 及时移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点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十八条.停建 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 建设工程的档案材料由城建档案馆、室,接收,保管.第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经过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 室、移交 建设工程的配套工程及改建,扩建工程,其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已更改,报废及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二十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二十二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 归档和移交工作的指导、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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