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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有损毁.丢失。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档案管理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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