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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 收集,整理 保管 利用.统计.鉴定、销毁、保管等工作,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的规范化 标准化 现代化,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 室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具备相应的档案库房.并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 防虫.防潮 防霉.防鼠。防光 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养,保护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 对破损、褪色或字迹模糊的档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 室、对馆藏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依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建档案.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 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其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利用其移交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优先提供 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室、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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