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室 应当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 统计。鉴定 销毁,保管等工作、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保管城建档案必须具备相应的档案库房 并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 防虫 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 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 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养、保护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褪色或字迹模糊的档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 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依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建档案.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 涂改、伪造 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九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其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利用其移交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无偿,优先提供.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室。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