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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 应当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保管等工作。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保管城建档案必须具备相应的档案库房 并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 防鼠.防光 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养 保护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 褪色或字迹模糊的档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建档案 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 涂改.伪造 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其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利用其移交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无偿。优先提供。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 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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