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保管等工作,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室、保管城建档案必须具备相应的档案库房,并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 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养,保护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褪色或字迹模糊的档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建档案.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建档案 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 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 其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利用其移交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优先提供。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室,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应当忠于职守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