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收集 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保管等工作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具备相应的档案库房,并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 防有害气体等工作 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养,保护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褪色或字迹模糊的档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 室,对馆藏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 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建档案,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其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利用其移交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优先提供.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馆 室。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