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 保管等工作.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保管城建档案必须具备相应的档案库房、并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 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 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养、保护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褪色或字迹模糊的档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 室,对馆藏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 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建档案.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 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 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其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利用其移交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优先提供。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 室,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 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