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收集 整理 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保管等工作,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保管城建档案必须具备相应的档案库房,并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做好档案的防火 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 整理 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养 保护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褪色或字迹模糊的档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建档案,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 丢失,涂改 伪造 擅自提供 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其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利用其移交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优先提供。第三十条.城建档案馆.室、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