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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 利用.统计、鉴定 销毁 保管等工作,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现代化.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保管城建档案必须具备相应的档案库房、并配备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 防鼠.防光 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养 保护工作,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褪色或字迹模糊的档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馆藏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城建档案馆 室,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证明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 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建档案 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其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 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利用其移交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 优先提供。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馆 室。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 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 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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