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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 制定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实行考核评议制度、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第四十五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报刊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批评 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 第四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各居.村.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应当提出批评,督促整改的意见。并可视情节向有关部门提出通报批评或予以曝光的建议、第四十八条.对擅自改变公共厕所用途.不按规定时间开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单位和居民对保洁人员不认真履行清扫保洁职责或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及时清运垃圾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五十条,有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行为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处20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干。护栏或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 乱挂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三 临街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各种井盖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补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或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二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虽经批准但在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渣土垃圾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随地吐痰 便溺.乱倒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纸盒等废弃物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下罚款,三,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 处20元以下罚款 四。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专门处置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拆除。占用,挪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六。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含门前三包。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八。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 捆,扎。包,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依照,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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