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 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白山市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凡在白山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各县,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内的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 工商,卫生、交通、环保和市。区两级爱卫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引导市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广播 电视 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