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白山市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凡在白山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各县.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内的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 工商。卫生.交通,环保和市,区两级爱卫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市建设。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引导市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广播.电视 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