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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白山市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凡在白山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各县,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内的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和市 区两级爱卫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市建设 教育 文化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引导市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社会公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广播、电视 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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