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白山市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凡在白山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细则。各县.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内的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和市。区两级爱卫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市建设 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引导市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社会公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