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白山市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凡在白山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各县,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内的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 工商,卫生 交通,环保和市,区两级爱卫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教育 文化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 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引导市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