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白山市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凡在白山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各县 市 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内的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和市 区两级爱卫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市建设、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引导市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社会公德意识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