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白山市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凡在白山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各县.市 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内的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市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 工商,卫生 交通 环保和市.区两级爱卫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市建设。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 引导市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社会公德意识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广播 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 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