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卫生城市的标准和要求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产权人或使用人应适时整饰,清洗或粉刷。二,主次干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顶部,外走廊.阳台和窗外等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主要街路两侧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 地,草坪等,四 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太阳能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设计 做到整齐美观 五 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破旧房屋,构筑物等。由产权人或管理人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六。拆除沿街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及时清除垃圾。第九条、城市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遮挡墙,二。设置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临时厕所、并有消毒和灭蚊蝇措施 三、对各种建筑材料、机具设备应当放置整齐,四、对建筑垃圾应当随产随清,对运输车辆遗撒和带出的泥土应当随时清扫,不得污染路面,五。对施工废水必须经沉淀后方可排入下水管道 严禁施工废水冒溢。六,对临时停工的建筑施工场地,应当做必要的整理,七。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第十条 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一.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畅通 不得随意挖掘。出现坑凹,碎裂、破损、隆起,应当及时修复。各种井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等。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更换,二 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 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更换。三,对下水道 渠道,河道等,管理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当经常疏通.对清出的污泥及杂物应当随时清运,四,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五、公共绿地、行道树、单位门前绿地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一条、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 按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张贴广告应当在有关部门设置的广告栏上张贴.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干 护栏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各类经营门店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门店字号、灯箱广告等。禁止店外摆放招牌,户外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 应保持功能完好,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保持美观。并定期进行维修或油饰。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规范设置,做到牢固安全,整齐美观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夜景亮化美化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主干道路两侧,广场,公园,重要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开闭照明设施,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第十四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的相关证照,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范围经营,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 对存储场所的废旧物品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和破坏周围环境、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及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活动的。均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第十六条、严禁擅自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 确需设立早市.夜市.摊点群以及瓜果和冷饮摊点的 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定点,对未经定点擅自经营的,予以取缔,经批准经营的摊点。设施应当整洁规范,标志统一、按批准的时限和经营种类经营,并保持摊点周围容貌整洁、第十七条。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应当经市建设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主办单位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 车辆清洗必须进场进院,并保持整洁,第十九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物和垃圾、渣土等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和扬尘污染、禁止畜力车进入市区.机动车 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车辆排列应当整齐、严禁乱停.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