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责任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域内的清扫保洁等环境卫生工作 管理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内道路和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和组织清运处理工作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负责城乡结合部的垃圾收集 清扫,保洁。清运及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和管理等工作 二.城市公共绿地的保洁工作、由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认领的绿地由认领单位负责,小区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 市交通部门负责所管辖公路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四 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 经营和所属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五。居民小区以及其他居住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其他偏远地段的环境卫生保洁 由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六,火车站。汽车站 公共汽车始末站,宾馆.饭店,影剧院。停车场 体育馆,场,广场,河道。江堤等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饭店等餐饮行业的垃圾容器设置工作和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由卫生监督所负责。七、市场的卫生保洁、由市场开发公司负责做好市场内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和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八,施工工地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九,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 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各种活动的 由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及周围一定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十.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环境卫生责任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仍不明确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 责任要求和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书面告知责任人 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公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及时扫雪铲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并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环境卫生专业企业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并建立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清扫保洁.达不到标准要求、不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 鼓励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八道江区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 设置公共垃圾容器。建设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居住区等开发建设项目和商业。文化 体育、医疗 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单位生产经营 办公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和管理。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二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建设或改造公共厕所,新建,改造公共厕所 均须按一类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厕所的粪便。污水应当排入化粪池 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或者外排污染周围环境、公共厕所的粪便,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清运。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保洁和管理、其他公共厕所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洁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与公共厕所管理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明确管理标准,要求和保障措施 违约责任等,第三十一条.公共厕所管理单位或个人必须保持厕所清洁,卫生和设施设备完好.水冲式的公共厕所,应当严格按规定时间开放 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当建立公共厕所管理责任考评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加强对公共厕所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确需拆除的 必须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同意。并按原规模予以补建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节.垃圾管理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城市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 第三十四条、在市区建成区内、全部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倾倒生活垃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早晨7点30分以前,下午16点30分至17点30分、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垃圾点。不得随意乱倒乱堆,清运生活垃圾必须封闭运输,并按规定时间作业、做到及时清运,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置密封式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设专人负责对垃圾进行收集和清运。各类零散售货摊点必须自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收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第三十五条、科研、医疗卫生,生物制品.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害有毒的废弃物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宾馆,饭店,餐馆和单位食堂产生的泔水等垃圾、由该单位单独收集,定点存放、及时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排入下水道。第三十七条。栽培和整修树木,花草以及挖掘道路或者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以及水,电,暖,气。通讯等实施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作业者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积存。第三十八条、在建筑施工.装修,安装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包括工程渣土,应当单独堆放。运到规定的处置场所。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处置和消纳建筑垃圾,需要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报登记 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组织安排。第三十九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 应当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书、明确建筑垃圾的数量。清运时限.运输路线,倾倒地点。保障措施等权利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理现场建筑垃圾,并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检查验收、第四十条 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一条.垃圾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和管理,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缴入市财政专户、全部用于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等 第四十二条。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纸盒等杂物,四 焚烧树叶和垃圾.五.散发经营性广告印刷品,六 空中投放和向居民户中投放经营性广告印刷品 第四十三条.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 科研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