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三十条.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 维修维护.事故抢险等制度。及时报告 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 通讯设备等,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 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 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指导,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 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 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均有义务通知燃气经营单位以及消防施救,等部门、シ.秩计,事故后,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逐级上报 ザ匀计 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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