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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三十条,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 事故抢险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指导。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 毁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 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 爆炸等事故,均有义务通知燃气经营单位以及消防施救,等部门。シ 秩计。事故后。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燃气事故 要逐级上报。ザ匀计。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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