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三十条 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险等制度 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 通讯设备等.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 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 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指导。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 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 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均有义务通知燃气经营单位以及消防施救 等部门,シ、秩计、事故后 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 要逐级上报 ザ匀计 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 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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