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三十条。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 事故抢险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 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抢修队伍 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指导,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均有义务通知燃气经营单位以及消防施救。等部门、シ,秩计.事故后,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 要逐级上报、ザ匀计、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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