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条 燃气供应 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险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 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抢修队伍 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 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 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指导,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 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 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均有义务通知燃气经营单位以及消防施救,等部门.シ 秩计。事故后,燃气经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逐级上报、ザ匀计,事故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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