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经营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燃气用户变更地址和名称应及时报燃气供应,经营单位、第二十五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 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管道燃气用户必须安装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单位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测试,测试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 禁止对燃气钢瓶加热和用明火检漏.四,禁止摔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五,禁止自行排放残液、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七 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具有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安装、第二十七条。非居民生活燃气使用单位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核发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用气、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按时交纳气费 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经营企业查询 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 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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