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经营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燃气用户变更地址和名称应及时报燃气供应,经营单位,第二十五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管道燃气用户必须安装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单位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测试 测试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燃气钢瓶加热和用明火检漏,四 禁止摔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 五、禁止自行排放残液,六 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七 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 必须报经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具有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安装 第二十七条 非居民生活燃气使用单位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核发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用气,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按时交纳气费 逾期不交的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经营企业查询 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 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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