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经营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燃气用户变更地址和名称应及时报燃气供应,经营单位、第二十五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管道燃气用户必须安装燃气计量装置 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单位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测试,测试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 禁止对燃气钢瓶加热和用明火检漏 四,禁止摔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五,禁止自行排放残液.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 必须报经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具有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安装、第二十七条.非居民生活燃气使用单位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核发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用气.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应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5,的滞纳金 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 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