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经营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改变燃气使用性质,燃气用户变更地址和名称应及时报燃气供应、经营单位、第二十五条、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管道燃气用户必须安装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单位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测试、测试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三、禁止对燃气钢瓶加热和用明火检漏。四 禁止摔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五,禁止自行排放残液,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 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具有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安装,第二十七条,非居民生活燃气使用单位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核发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用气、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 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 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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