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并已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十一条。利用地方财力的建设项目,凡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 以上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工期和工程质量要求.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办法.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能力,设备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包括年平均营业额或合同额、财务投标能力,流动资金,信贷能力,流动资产与负债比值等、五.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六 没有挂靠其它施工单位。或从其它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它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第十八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四。组织开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五。草拟合同、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 八。审查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