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 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主持,并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一,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当众唱标,二 唱标应按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当众宣读的内容要与投标书的内容相符,不得改变和发挥,如发现唱标内容与投标书正本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投标书正本内容为准.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 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 该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报价说明及相关报价依据 经评标专家组评审比较后认定、其具体的评标办法由建设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三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或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为其提供履约担保,采用担保书或同业担保方式的,按合同价的20 提交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方式的,按合同价10。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 现阶段可实行分段、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担保书分别按合同价的10,和20.提供担保、滚动担保 本段清算后进入下段,违反的中标人可依据担保合同 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第三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