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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 由局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本单位城建案不实行专人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三 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归档,报送档案的、四。损毁,丢失 抽取.涂改、伪造档案的,五,擅自出卖.转让,交换档案的。有前款等四、五项行为的,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 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局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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