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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局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本单位城建案不实行专人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二,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归档,报送档案的,四,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档案的,五,擅自出卖,转让。交换档案的。有前款等四,五项行为的、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局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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