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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局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本单位城建案不实行专人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二,档案工作人员 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三、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归档,报送档案的。四。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档案的,五。擅自出卖,转让,交换档案的,有前款等四、五项行为的,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 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局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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