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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局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本单位城建案不实行专人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二。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归档,报送档案的 四.损毁 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档案的,五、擅自出卖.转让,交换档案的,有前款等四 五项行为的.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局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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