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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局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单位城建案不实行专人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二。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三,无故延期或不按规定归档、报送档案的,四。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档案的.五,擅自出卖。转让,交换档案的、有前款等四,五项行为的,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以5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可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局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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