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按照国家要求采取现代化手段实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和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无损 对破损和变质楼案要及时补救 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棣案,应采用光盘储存.声像录制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 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原件妥善保存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档案复印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十八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馆 室、已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将其档案出卖,倒卖,转让.交换。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第三十条。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将其档案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第三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按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二条、利用要单位或个人形成、报道,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