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按照国家要求采取现代化手段实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建立 健全档案接收 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和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无损,对破损和变质楼案要及时补救 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棣案,应采用光盘储存,声像录制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 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原件妥善保存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档案复印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十八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馆.室,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将其档案出卖.倒卖。转让、交换 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第三十条。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将其档案损毁 丢失.抽取。涂改 伪造.确保档案真实、完整,第三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按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第三十二条、利用要单位或个人形成、报道,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