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按照国家要求采取现代化手段实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 统计,检索和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无损,对破损和变质楼案要及时补救 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棣案,应采用光盘储存。声像录制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 室,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原件妥善保存.载有城建档案馆,室,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档案复印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 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 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十八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馆 室 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将其档案出卖 倒卖.转让 交换 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第三十条、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将其档案损毁,丢失,抽取 涂改.伪造,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第三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按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 财政部门核定,第三十二条、利用要单位或个人形成 报道。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