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按照国家要求采取现代化手段实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和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无损、对破损和变质楼案要及时补救 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棣案,应采用光盘储存.声像录制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原件妥善保存,载有城建档案馆,室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档案复印件 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十八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 可以利用城建档案馆,室 已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不得将其档案出卖。倒卖,转让、交换.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条 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将其档案损毁 丢失,抽取,涂改.伪造。确保档案真实、完整、第三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按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 财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二条,利用要单位或个人形成。报道、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无偿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