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 对接收的档案应按照国家要求采取现代化手段实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 准确系统 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和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无损.对破损和变质楼案要及时补救。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棣案.应采用光盘储存.声像录制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原件妥善保存、载有城建档案馆,室.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档案复印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馆 室、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将其档案出卖 倒卖.转让、交换.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第三十条.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将其档案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确保档案真实 完整,第三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按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第三十二条。利用要单位或个人形成,报道。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