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按照国家要求采取现代化手段实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整理 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和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无损、对破损和变质楼案要及时补救,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棣案,应采用光盘储存.声像录制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 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原件妥善保存、载有城建档案馆,室、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档案复印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十八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馆。室,已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将其档案出卖,倒卖 转让、交换 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第三十条 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将其档案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确保档案真实 完整、第三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按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第三十二条、利用要单位或个人形成.报道、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 应当无偿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