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 室.对接收的档案应按照国家要求采取现代化手段实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和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整无损、对破损和变质楼案要及时补救 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棣案,应采用光盘储存 声像录制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原件妥善保存 载有城建档案馆.室。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档案复印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十八条,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馆,室、已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将其档案出卖 倒卖,转让.交换 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第三十条.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将其档案损毁、丢失,抽取 涂改。伪造。确保档案真实,完整,第三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第三十二条,利用要单位或个人形成,报道、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