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第十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自觉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从工程立项起 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明确编制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任与要求,建立城建档案工作联系制度,做到工程档案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 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齐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 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 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第十八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据实修改 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 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九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 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 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二十条.建筑物 构筑物和各种管线进行改造,扩建,装修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档案,每年第一委度前由各部门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汇总整理后、报送城建档案馆、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于当年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上一年形成的城市规划档案和勘测档案,各项用地。建筑。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档案。可在规划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报送城建档案馆,室,第二十二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向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管理目录,第二十三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由城建档案馆 室 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