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第十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自觉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从工程立项起 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明确编制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任与要求.建立城建档案工作联系制度 做到工程档案的收集 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齐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 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第十八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九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二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进行改造,扩建.装修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 应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档案材料,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档案、每年第一委度前由各部门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汇总整理后、报送城建档案馆。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于当年内向城建档案馆 室 报送上一年形成的城市规划档案和勘测档案,各项用地,建筑。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档案、可在规划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报送城建档案馆。室、第二十二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向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管理目录,第二十三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由城建档案馆、室,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