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第十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自觉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从工程立项起,会同设计 施工单位明确编制报送竣工档案的责任与要求,建立城建档案工作联系制度、做到工程档案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齐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许可证、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第十八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二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进行改造,扩建,装修和重要部位的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 应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 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档案材料.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档案.每年第一委度前由各部门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汇总整理后、报送城建档案馆.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于当年内向城建档案馆 室、报送上一年形成的城市规划档案和勘测档案,各项用地,建筑,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档案,可在规划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报送城建档案馆,室,第二十二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定期向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管理目录,第二十三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由城建档案馆,室,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