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经登记 审批.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发布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建部门根据 城市规划法。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2。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3,不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未进行竣工质量验收。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4、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市建设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5,不进行日常维护。不启用夜景照明设施,广告设施破旧,污损,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影响城市容貌.限期未改正的、6、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空置超过20日的、7。户外广告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限期未改正的,第二十六条、违法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喷涂。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 由市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道路、市政、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因户外广告设施坍塌,坠落,倒挂、自然灾害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由户外广告设置经营单位.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者。由市城建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经营者承担.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制止无效的。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 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押物品和工具时.必须开具扣押凭证.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 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法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