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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经登记,审批,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发布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建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行政处罚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2.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3,不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未进行竣工质量验收,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4。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市建设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5,不进行日常维护,不启用夜景照明设施,广告设施破旧、污损,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影响城市容貌,限期未改正的.6,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空置超过20日的,7.户外广告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限期未改正的,第二十六条.违法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喷涂。张贴 悬挂,散发,宣传品的.由市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道路。市政,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因户外广告设施坍塌。坠落 倒挂。自然灾害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经营单位。个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者.由市城建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制止无效的,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押物品和工具时,必须开具扣押凭证。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三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法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 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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