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经登记,审批 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发布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建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 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2,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3,不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未进行竣工质量验收,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4。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市建设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5,不进行日常维护。不启用夜景照明设施。广告设施破旧,污损,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影响城市容貌,限期未改正的。6.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空置超过20日的 7、户外广告设施危害公共安全 限期未改正的,第二十六条.违法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 喷涂,张贴 悬挂、散发,宣传品的,由市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道路、市政,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因户外广告设施坍塌.坠落。倒挂,自然灾害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经营单位,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者 由市城建部门强制拆除 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制止无效的.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押物品和工具时 必须开具扣押凭证,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三十一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法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