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未经登记,审批、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发布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建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法。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2.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3,不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未进行竣工质量验收,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4,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市建设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5、不进行日常维护 不启用夜景照明设施、广告设施破旧、污损.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影响城市容貌、限期未改正的.6。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空置超过20日的,7,户外广告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限期未改正的.第二十六条、违法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喷涂 张贴,悬挂、散发、宣传品的。由市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道路,市政、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因户外广告设施坍塌 坠落,倒挂,自然灾害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经营单位 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 逾期未拆除者、由市城建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经营者承担,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制止无效的,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围攻,殴打执法人员 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押物品和工具时,必须开具扣押凭证。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 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三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法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