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未经登记 审批.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发布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建部门根据 城市规划法、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 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2,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3 不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未进行竣工质量验收.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4。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到市建设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5,不进行日常维护 不启用夜景照明设施,广告设施破旧,污损,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影响城市容貌 限期未改正的.6、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空置超过20日的,7,户外广告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限期未改正的 第二十六条,违法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喷涂。张贴 悬挂,散发 宣传品的 由市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道路。市政,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因户外广告设施坍塌,坠落、倒挂,自然灾害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经营单位、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者,由市城建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经营者承担,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制止无效的、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围攻,殴打执法人员 妨碍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押物品和工具时.必须开具扣押凭证。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三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和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法时应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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