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置原则和审批管理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一.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容貌相协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 安全.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二。户外广告经营者应按登记的广告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发布、不得自行改变。三.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路牌和楼顶喷绘广告应标明设置者.起止使用时限和登记号。四.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 误导消费者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五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公共交通,在供电。供气 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它管.杆 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六、鼓励各广告企业或有关单位大力发展与城市街景和市容要求相协调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 电子翻转 旋转射灯,投光灯 发光字,追光灯 动态轮廓灯等高档次广告设施,亮化城市夜景。美化城市环境.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二、危害市政,交通 电力、园林。通讯、热力燃气等公共设施安全的,三,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五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害绿地的.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设施和区域设置的,八,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第十三条 城区街道禁止悬挂任何性质的跨街横幅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的期限,一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 期满需要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二.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 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拆除 三 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它登记事项的 应当向设置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5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地点.审批要求和时限组织实施.并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 愈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广告画面空置超过20日的 户外广告设置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建设部门指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技术资格的单位承建 第十五条,市城建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户外广告设计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喷涂,张贴,悬挂宣传品以及在城市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 确需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必须经市建设局批准,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二,申请材料完备,市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