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在建 构,筑物上设置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正规结构图设计 并报原建筑设计部门核算后.提供广告设置安全性证明,再报市建设部门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施工、还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强制性监督,竣工后,由户外广告设置经营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部门备案,同时.办理完毕相关责任保险手续,第十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以及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设置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确保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夜景照明,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业主应自觉接受设置登记审批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查、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 设置权自动终止.设置者应当及时拆除.并恢复场地原貌,但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需拆除未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建设局应书面通知设施申请人或产权人限期拆除,第二十二条。所有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 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