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在建,构、筑物上设置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正规结构图设计。并报原建筑设计部门核算后。提供广告设置安全性证明,再报市建设部门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施工 还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强制性监督。竣工后。由户外广告设置经营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部门备案、同时、办理完毕相关责任保险手续。第十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以及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设置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确保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符合语言文字规范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夜景照明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业主应自觉接受设置登记审批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查,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权自动终止。设置者应当及时拆除 并恢复场地原貌.但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需拆除未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建设局应书面通知设施申请人或产权人限期拆除、第二十二条。所有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