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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第十八条 市 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据管理权限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其他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第十九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第二十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情况,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第二十一条.在本市境内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要求。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 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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