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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防雷检测第十三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第十四条,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资质。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陕西省气象局认定的资质 资格,方可从事防雷检测工作,第十五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公正性,第十六条,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无法处理得应当邀请其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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