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防雷工程第七条,全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存储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广播。电视设施 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各类文物保护设施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第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实行分级管理。申请程序及应具备条件等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规定办理,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没有取得资质证,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第十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存储场所。物资仓储。通信 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后,颁发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书面告知理由,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申请程序报审。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为我市建设工程开工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一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规章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 构、筑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存储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广播。电视设施 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市 县区质检部门不予竣工备案,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出具合格证书和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