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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用地选址办理程序第九条。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前置法定要件。根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该用地批准文件无效.第十条 村民新申请宅基地自建住宅用地选址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核原件。提交复印件.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姓名.住址,人口,建房理由,拟建位置。层数间数。联系电话、村.社区、审核是否为本村、社区,常住户口。无房户并签署意见,二。资料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登记 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三、经踏勘符合规划的.发给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空白意见书。村民如实填写意见书相关内容报村 社区,镇。办审查并签字盖章后,报市规划局。经现场踏勘不符合规划的.书面通知村民并退回申请,四 村民提交填写完整的意见书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在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五、村民持,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有效期1年,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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