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用地选址办理程序第九条,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前置法定要件 根据、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该用地批准文件无效、第十条.村民新申请宅基地自建住宅用地选址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核原件.提交复印件。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姓名、住址、人口、建房理由,拟建位置,层数间数、联系电话 村,社区。审核是否为本村 社区、常住户口 无房户并签署意见.二,资料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登记.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三,经踏勘符合规划的.发给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空白意见书。村民如实填写意见书相关内容报村、社区.镇,办审查并签字盖章后,报市规划局。经现场踏勘不符合规划的.书面通知村民并退回申请。四、村民提交填写完整的意见书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在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五,村民持 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有效期1年,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