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用地选址办理程序第九条 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 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前置法定要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该用地批准文件无效.第十条。村民新申请宅基地自建住宅用地选址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姓名、住址。人口.建房理由 拟建位置。层数间数 联系电话,村、社区,审核是否为本村 社区 常住户口。无房户并签署意见 二,资料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登记、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三,经踏勘符合规划的。发给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空白意见书,村民如实填写意见书相关内容报村.社区,镇,办审查并签字盖章后,报市规划局.经现场踏勘不符合规划的。书面通知村民并退回申请 四。村民提交填写完整的意见书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在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五.村民持,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有效期1年.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