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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用地选址办理程序第九条。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是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前置法定要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该用地批准文件无效。第十条。村民新申请宅基地自建住宅用地选址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核原件、提交复印件,向市规划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以下内容 姓名.住址 人口、建房理由、拟建位置,层数间数.联系电话,村、社区 审核是否为本村,社区。常住户口、无房户并签署意见.二、资料初审 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登记 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三.经踏勘符合规划的,发给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空白意见书.村民如实填写意见书相关内容报村、社区,镇,办审查并签字盖章后.报市规划局、经现场踏勘不符合规划的.书面通知村民并退回申请。四,村民提交填写完整的意见书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在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村民持 私人自住建房用地选址意见书,有效期1年,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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